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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06-29 00:00 来源: 昌江县政府办 发文机关: 【字体: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档案局牌子。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的海防工作职责、信访工作职责、督促检查职责,分别划入县委办公室、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督查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政府办公室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县委有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采编、分析、上报;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

(五)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金融企业党建、“7+4”类金融机构监管、防范处置金融风险、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等金融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十)负责监督指导地方志、地方史编纂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各部门日常工作联系;负责撰写县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等综合材料;负责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党建、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办公室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县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办公室计算机网络、办公设备的技术与运维保障工作。

(二)秘书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县长、副县长的文电办理、讲话稿的起草或审改、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的服务;负责县政府领导集体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县长、副县长活动和调研的联系安排等。

(三)县政府研究室。负责起草和审核县政府各种汇报材料、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和全县性重大会议领导讲话稿等重要材料;负责收集、上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县热点、焦点问题和重要工作的超前与跟踪性调查研究。

(四)文秘室。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核工作;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界定工作;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秘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地方志、地方史编纂工作。

(五)政务公开与宣教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的理论学习、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网络舆情)、法制(法治政府)、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审计和纪检工作

(六)机关事务管理室。负责全县办公用房建设、维修项目审定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七)金融工作室。指导金融企业党建;承担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全县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机构(含农民资金机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推进全县金融发展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进入进驻。会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八)保密与文印室。负责办公室保密、文印和机要通信工作;负责文电收发、分办、办理和印鉴管理;负责县政府与省政府的联络工作。

(九)档案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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