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昌江海尾小长菜摊的萝卜(购进日期为2024-05-14)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040,标准指标为:≤0.0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4年6月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6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二)查实同批次不合格萝卜8.5kg,8.5kg萝卜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40元。
(三)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该菜摊已停止销售不合格萝卜,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总体整改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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