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交易场所提供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我省又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维护我县口罩、防护服、体温计、检测试剂、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及粮油肉禽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疫情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农贸市场内粮油肉蛋奶菜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每日即时更新。
二、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经营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在我县发生疫情,公布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后)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涉疫商品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七天内该经营者销售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上浮30%(现进销差价率大于原最高进销差价率×130%的)。
(二)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未实际销售,或疫情影响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超过所在市县疫情影响前七天
内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平均进销
差价率上浮 30%(现进销差价率大于平均进销差价率×130%的)。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进销差价率,无法或者难以按照上述
方法比较,在购进成本基础上进销差价率超过 50%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七、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幅度,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工作,欢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拨打12345热线提供违法线索。对经提醒告诫仍在防控期间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低标高结、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