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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政府办 | 发文机关: 昌江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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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本县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昌江县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县主城区个人建房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和居住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本办法所实行的区域内个人出让、划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明确了个人建房应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城市风貌塑造,兼顾城市历史沿革和居住习俗的原则;
第四条 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个人报建申请及建设过程中的职责;
第五条 明确了规划指标管控执行条件;
第六条 规定了个人建房的申请条件、风貌管控等要求;
第七条 明确石碌城区城中村村民建房审批要求;
第八条 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明确禁止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明确了个人建房的办理流程、规划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的流程;
第十二条 根据各乡镇的管控规定了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了尊重历史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个人建房项目按批准的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已经建成使用的个人建房,在符合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法、规划条例等规定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规定了本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及实施期限。
四、涉及范围
依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建房,是指在我县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个人出让、划拨、宅基地(城中村)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房屋的行为”以及第十二条“除石碌县城外,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证、宅基地证明文件(城中村)的个人建房参照此办法执行”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涉及范围为在昌江县石碌镇主城区及8个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有个人建房需求的居民群众。
五、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1.负面媒体舆论引发的风险及处置措施建议
(1)多途径、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政策解读。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尽量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积极引导群众对《办法》的理解和认知,避免因误解导致发生风险。
(2)设置个人建房的咨询专线,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解释问题。明确相关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减少实施后群众办理过程的投诉。
(3)征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措词表述
针对政策内容具体条款的措词、专业名词及职责范围应做好界定和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规定及征询法律顾问、司法部门等专业人士的建议及意见,规范化措词用语,
2.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引发的风险处置措施建议
(1)制定《办法》配套的政策解读,包含《办法》的背景、依据、意义、具体条款设置的内涵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2)事前掌握个人建房项目用地周边基础配套设施情况,加强事后环境问题监管。在办理个人建房项目规划许可时,提前掌握项目用地周边基础配套整体情况,研判是否存在潜在的环境问题风险,适当征询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意见。
(3)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讨论,提前研究行业管理风险。考虑对相关个人建房的诉求以及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在昌江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在事权范围内依法研究、讨论相关行业管理风险,形成补充或延续,与《办法》互相配套、互相协调。
3.行政管理引发的风险处置措施建议
一是依托昌江县现有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做好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信息共享、规划统筹、联系会商、业务协同工作,共同推进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完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分析,对个人建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到位,强化监督管理。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传导组织全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业务培训,乡镇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参加县级培训。并约定乡镇限期内下沉到社区、村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指导。
4.财政负担引发的风险处置措施建议
落实资金保障,保障相关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造成的资金压力,预留和储备资金,落实资金使用计划。保障落实资金保障,依法依规保障相关补偿及时足额到位。
六、关键词诠释
1、“红线”指道路的控制边界。道路红线控制主要是确定规划道路的中心线和红线的位置,道路宽度和交叉口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2、“绿线”指规划范围内各类公园、绿化带范围的控制线;
3、“蓝线”指规划范围内河流、水渠的保护控制线;
4、“黄线”指对规划区发展有重大影响,规划确定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紫线”指规划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