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性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责任自负,责罚相当的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三、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追究: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2.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处罚决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3.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撒销或纠正的;
4.滥用职权,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相关规定的;
5.不秉公执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的;
7.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8.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人员为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免予追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过错责任: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纠正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错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执法人员有意违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屡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3.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和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引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发生的。
七、任追究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5.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使用。
八、执法责任由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因有关负责人的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