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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管理制度》、《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09-03 10:37 来源: 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机关: 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管理制度》、《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昌综执〔2020〕30号                   签发人:李 强

各股室、各大队: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管理制度》、《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31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大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存放至局指定的仓库。
第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施行同意扎口管理,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执法处理室负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执法处理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保存物品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挪用、调换、私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部门作价收购,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作价自行处理,也不得存在在未经本局批准的存放场地。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物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出具由领导审签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外观特征等有关事项,交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于当日上缴入指定仓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应当认真核对上缴的物品是都与保存清单上所列的名称、大小、型号等内容一致,核实无误后签字接收,并办理物品入库手续。物品入库时,执法人员应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保存清单交由仓库管理员登记。
第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因当事人逃逸而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于当日上缴至仓库,由仓库管理员按无主物登记在册,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外观特征等有关事项,执法人员和仓库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入库。
第十条 仓库管理员负有保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责任。入库物品应当分科管理,分类存放,建立专项物品台账,做到手续清楚,帐物相符,不得丢失、损坏,不准私自挪用和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保存清单存根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二年。
第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不予没收的物品,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退还清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退换手续。
第十二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决定予以没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没收的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由行政执法人员协调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由执法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局长批准后,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处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将相关手续报送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库时,物品与保存清单不符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物品在库存期间流失、毁损的,由仓库管理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大队或个人,情节轻微的,予以局内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违法物品是指各执法大队依法扣押违法当事人的涉案违法物品。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物品实施扣押,应当出具由领导审签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在扣押清单中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外观特征等有关事项,交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条 各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采取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时,必须将扣押的财物存放到本单位的公物仓保管或者指定的场所由专人看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扣押涉案违法物品24小时内,按照扣押清单移交保管人员归入公物仓,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4小时内移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明原因,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可延长至48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保管人员要做好物资出入库记录 。接收入库扣押的涉案违法物品,应当填写《扣押物品清单》,设立保管账簿,做到账物相符,交接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入库的扣押的涉案违法物品需要抽样取证的,由执法办案机构报局长批准,填写“抽样取证记录”一式二份。
第七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涉案违法物品,由行政执法人员协调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由执法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处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将相关手续报送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的涉案违法物品,应当经保管人员登记后,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保管部门保管或处理。
第九条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办案机构报局长批准后,应当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违法物品出库清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扣押的涉案违法物品丢失、毁损的;
(二)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的涉嫌涉案违法物品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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