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办理流程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各大队: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办理流程规定》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办理流程规定
一、案件受理
投诉、举报材料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可直接立案查处。
二、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各执法部门应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并指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需具备执法资格,人数不少于2人)。经政策法规室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三、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笔录;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在根据需要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正确、规范填写相应执法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承办人应认真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四、案件审理
对拟处罚的案件,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政策法规室及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参加人应由局长、分管副局长、执法处理室、政策法规室、案件承办单位组成。
政策法规室在收到案件承办人递交案件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自由裁量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审查未通过的案件,政策法规室应补充完善意见,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由案件承办人补充完善并重新报审。
经全面审核把关通过的案件,由局长审批,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五、处罚告知
经局长审核批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联系部门为案件承办部门,联系人为案件承办人;申请听证的,联系部门为政策法规室。
六、陈述申辩
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整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收集其它陈述申辩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证据及理由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执法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政策法规室,政策法规室应在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政策法规室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报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七、听证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政策法规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八、送达
经批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以及对应的《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案通知书》的作出日期为批准或决定日期,案件承办人必须在5日内(自批准或决定之日算起)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案件主办单位根据局政策法规室要求协调办理。
十、执行
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相对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在复议期及诉讼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完成行政强制程序。
十一、催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十二、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案件承办人核查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意见,连同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一并报局政策法规室审核,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下达《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理决定书》。
十三、结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在30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制作案件延期办案审批表,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延期理由报局政策法规室审核,并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后,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案件报政策法规室审查,报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同意后结案。
十四、文书归档
案件卷宗按照档案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整理,由政策法规室统一把关并由承办部门负责规范装订后报局档案管理员归档。
十五、执法文书管理
局政策法规室负责执法文书的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结案归档执法文书及案件卷宗的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十六、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行政执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有根据认为现场物证需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至15日。
十七、整改复查
行政相对人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呈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