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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04-09 16:17 来源: 发文机关: 昌江工管委 【字体: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年1月1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动昌江实现“山海黎乡大花园”总体目标,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作出贡献,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大力推动《海南省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在昌江落地生效,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优化政务服务。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打造诚信政府,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质量。树立“企业至上”服务理念,做到“企业一叫,政府赶到;企业不叫,政府不扰”。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推广行政服务“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在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探索推行极简审批,对不新增用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商事登记,提高登记管理效能。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使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推进“照后减证”,试点推行“实名制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改革及配套的登记平台(简称“海南e平台”),实行登记业务全省通办。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开展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依托全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投资审批“最多跑一次”。结合企业需求,开展“上门审批”服务。

(二)优化市场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和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限制性条款。拓展投资领域,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民生事业的建设、运营。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建设“五地两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献智献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和运用长效机制,健全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成本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征收,除调节房地产、保护生态环境等税种外,原则上就低不就高,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尽快试行其他自贸区已经试点可复制的减税政策。

(四)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人工成本,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县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用气、供热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用热企业改“分散供热”为“集中供热”。降低用地成本,优化供地方式和审批流程,提高供地效率、质量,企业提出用地需求到供地不超过4个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省、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对意向用地承诺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技术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比发改和工信部门核定的标准增加20%以上的,可按已公布的国有土地供应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但不能低于成本价;工业用地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的存量土地新建厂房和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厂房建筑面积在出让年期内不增收土地出让金。支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入驻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进一步降低入园企业厂房、办公、职工宿舍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降低物流成本,推动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深化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登记改革,免除小微企业办公场地限制。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加大清理规范涉企服务性收费力度,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等收费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取消、减免收费政策。组织开展企业负担专项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负担问题反馈机制。开展企业负担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解决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设立融资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直接融资奖励、梯级培育奖励、品牌奖励等。

(七)加强信贷支持。用好国家、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落实年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政策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对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按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八)支持直接融资。建立有利于推动企业上市的培育服务体系,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上市行动计划。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经海南证监局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成功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不含ST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买壳、借壳上市的县内企业或重组ST公司将注册资本迁入我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九)鼓励融资创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引导作用,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县域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战略型产业的优质民营企业。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卷发行规模。建立供应链金融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建立动产融资扶持机制,完善动产权利保护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提高对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量。探索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接机制,有效撮合银行、保险等资源,为中小企业定制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

四、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十)实施梯级培育。建立企业梯级培育库,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项目,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设立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税收规模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税收规模5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设立农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且带动农户效果明显的企业,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次年一次性给予15万、10万、5万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对农业企业产品获新认证或继续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15万、10万、5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发展。引导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对接,破解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等方面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国、省、县项目,通过直接投入、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奖励补助。

(十二)打响昌江品牌。大力实施民营企业“昌江品牌”培育计划,打造一批品牌商标和名牌企业。积极引导昌江芒果、霸王岭山鸡等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引导圣女果、毛豆、蜜瓜、乳羊、奶业、花卉等特色产品注册商标。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获得海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全力推行农产品公用品牌,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涉农品牌商标企业规范合法使用“山海黎乡·纯美昌江”牌商标。支持“山海黎乡·纯美昌江”牌商品经营企业进商场、进超市、进社区、进高速公路、进高铁服务区,在国内外开设营销服务网点,对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补贴。

(十三)支持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对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鼓励扩大出口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展,对参加我县统一组织的大型展览和推销活动的民营企业给予补贴。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编制采购品目清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定期发布昌江名优产品目录,开展优质产品(服务)与县内重大项目对接活动。

(十四)提升管理水平。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管理质量提升行动”,每年引导50户以上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

(十五)支持培养和引进人才。结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以及我县“招硕引博”工程,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企业与县职业技术学校加大合作力度,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将民营企业人员培训列入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培训班,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水平。引导企业大力开展企业员工教育培训,鼓励补助企业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培育“昌江工匠”。

(十六)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树“支持奋斗者、激励创新者、保护担当者、宣扬奉献者”导向,每年召开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建立民营经济表彰机制,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支持将民营企业家纳入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评选范围,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民营经济、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健全法治保障。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大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管理处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支持和保护新经济、新业态,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为,严肃查处、有错必究。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体系,落实上级司法部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通知精神,开通涉企司法服务“绿色通道”,推行在县工商联(总商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设立派驻法院工作站、检察工作站、司法工作站等,推动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前移,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消除不正之风,坚决查纠在服务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吃拿卡要”和“五不为”等问题。支持鼓励工商联、商会(协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建立全县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分级办理,快速办结。

(十八)实施公正监管。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禁止选择性执法。探索“互联网+监管”,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施智慧监管。重点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切实清除多头多重执法,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拓宽监管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九)规范政商交往。认真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有关规定,明确“红线”和“绿线”,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交往,将政商关系纳入县委巡察、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检查等范围。完善县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所联系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调研或现场办公,为企业发展靠前服务、排忧解难。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严厉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行为。

六、进一步强化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推动。强化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团)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

(二十一)强化政策落地。全面清理、评估、优化已出台涉企政策,建立涉企政策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严格防止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当干扰与不利影响,对严重干扰、影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党员单位与个人严肃问责。

(二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督促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定期组织执行情况“回头看”。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乡镇、县直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与个人严肃问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县政策调整,本《政策措施》也应经批准后作调整。如本《政策措施》与县委县政府2018年印发的《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重叠或冲突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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