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园区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昌发〔2018〕1号)、《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昌发〔2018〕5号)、《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昌发〔2019〕2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目标要求,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园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园区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多规合一原则
根据昌江“多规合一”,完善园区各项规划,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防洪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等,突出“多规合一”的管控和引领作用,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
(二)精减高效原则
按照“能减则减、能统则统、能放则放、精简流程、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多规合一”为统领,对园区建设项目实行“规划代立项”、“承诺代审批”、清单制、监管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三)诚信自律原则
企业根据园区一次性提供的责任清单,在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前提下,实行报批事项承诺制、备案制,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四)快进严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缩短项目入园评估和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建设,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将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多部门联动,实施对项目严格的全程监管。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充分授予园区职权
按照“依法依规、能放则放、充分授权、责权统一”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通过县政府授权由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审批,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审批后报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做到园区项目审批不出园,园区的事园区办(见附件1)。园区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及项目准入清单进行自主招商。
(二)实施“规划代立项”
在昌江“多规合一”框架内,以园区总体规划取代单个项目的立项审批(见附件2)。
(三)以区域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
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园区区域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防工程规划等综合评估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单个项目不再开展上述评估。
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对污染较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其他准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管理。
(四)优化园区用地审批环节
根据《昌江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由县国土部门将园区内涉及的农用地,分批次储备;或根据项目用地需求,一次性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园区可根据园区项目用地需求、产业规划,与县国土部门共同商讨制定拟采取招拍挂、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由县国土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五)完善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明确园区与县财政分配关系,制定适合园区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增强园区公共行政能力建设。园区的税收除上缴中央、省外,余下部分由县财政与园区按一定比例分成或县政府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收入自主编制园区的年度财政预决算,并入县级财政预决算报县人大统一批复分别执行。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由园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开发运营,拓宽融资渠道,引进银行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投入。园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开发和对外合作,经营园区的商业、生活和公共配套服务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六)建立入园评估制度
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准入清单”目录(见附件3)的投资项目,建立入园评估制度(见附件4)。
(七)推行承诺制度
园区对审批效能、审批时限、廉洁自律等进行承诺(见附件5),对入园企业承诺做好协调服务、跟踪服务,建立透明公开的督办机制,做好审批人员的效能督查工作。
(八)加强两项监管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动政府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
1.事中监管。园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服务,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监管(见附件6),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事后监管。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主体向园区申请验收,园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依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联合验收”(见附件7),重点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关和环境保护关,并作出同意投产(运营)、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确保项目入园合同约定执行到位。
(九)实施退出机制
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严重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严重影响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依法依规要求整改,无法进行整改的项目业主,以及合同履约评价未达标、未通过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效益未达标、可持续发展能力未达标的企业,及时作出退出处理(见附件8)。
四、行政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
1.社会投资项目
(1)入园评估阶段:项目业主组织编写《项目报告书》(见附件9),园区对符合“准入清单”的项目,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社会效益、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入园评估,并作出能否入园的决定。
(2)签订投资合同阶段:核准项目入园后,园区和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节水、抗震、排水、防雷、节能审查、白蚁防治等事项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3)自主建设阶段:业主自行负责做好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园区一次性告知工程建设应执行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消防、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节能、排水、防雷、白蚁防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并提供全程的技术指导。项目建设允许容缺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备案等可不再作为项目施工的前置条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前须完备所缺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园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住建、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提前入园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并加强监管。
(4)联合验收阶段:项目建设竣工后,园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2.政府投资项目
(1)项目审核阶段: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报县工信局审批。
(2)招标投标阶段: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
(3)建设阶段:与社会投资项目相同。
(4)联合验收阶段:与社会投资项目相同。
五、其他事项
(一)优化服务
园区按照“一门受理,一口告知,并联服务,一次办结”的原则,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建立服务承诺机制、限时回馈机制和督办机制,做到每个项目有跟踪、有落实、有督办。办事窗口设在县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建成后,办事窗口设回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二)建立“两书”制度
即《企业依法依规投资经营承诺书》(见附件10)、《行政审批人员廉政审批保证书》(见附件11)和《行政审批人员免追责制度》(见附件12)。凡涉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必须签订行政审批人员廉政审批保证书,入园企业必须签订投资经营承诺书,对于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行为免予追究责任。
(三)建立诚信档案
在投资合同签订、设计、施工、投产运营等阶段,园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出现 3 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1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园区项目的投资建设(见附件13)。
(四)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执法检查等手段,严格执行承诺公示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拓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及时公开通报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六、简化后审批事项一览表
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方式 |
实施单位 |
监管单位 |
备注 |
|
1 |
环境影响评价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 |
污染较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其他准入项目的环境响评价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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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水土保持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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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压覆矿床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 |
地质灾害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
||
5 |
雷电灾害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气象局 |
||
6 |
人防工程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7 |
园区用地 |
审批 |
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昌江县政府 |
|
|
8 |
入园评估(社会投资) |
审批 |
项目业主 |
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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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社会投资) |
合同约定 |
项目业主 |
管委会 |
|
|
10 |
建设 阶段 (社会 投资、 政府 投资) |
节水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 |
管委会协助相关单位提供全程的技术指导 |
11 |
排水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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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白蚁防治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13 |
安全生产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
||
14 |
工程质量安全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15 |
消防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
||
16 |
职业卫生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 |
文明施工 |
合同约定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18 |
项目建设竣工联合验收 (社会投资、政府投资) |
备案 |
管委会 |
昌江县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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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项目审核(政府投资) |
审批 |
项目业主 |
昌江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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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招标投标阶段(政府投资) |
审批 |
项目业主 |
昌江县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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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固定投资项目 |
备案 |
管委会 |
昌江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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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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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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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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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筑工程开工备案 (施工许可) |
备案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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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人防规划方案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含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核算)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
28 |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 |
审批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
|
29 |
工程建设招标事项 |
备案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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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工程竣工 |
备案 |
管委会 |
昌江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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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审批(备案、监管)事项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各部门按改革后的审批方式给予相应授权。
附件:
1.昌江县人民政府向园区管委会授权实施方案
2.规划代立项制度
3.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清单
4.产业项目入园评估制度
5.行政主管部门服务承诺书
6.事中监管制度
7.联合验收管理制度
8.项目的评估与退出机制
9.项目报告书
10.企业依法依规投资经营承诺书
11.行政审批人员廉政审批保证书
12.行政审批人员免追责制度
13.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1
昌江县人民政府向园区管委会
授权实施方案
为推进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园区建设。根据《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昌发〔2018〕1号)、《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昌发〔2018〕5号)、《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昌发〔2019〕2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授权原则
(一)基本标准。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涉及需全县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原则上都下放园区。
(二)基本原则。授权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能放则放、充分授权、权责统一”。对授权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
(三)基本模式。以委托、授权方式把事权划归到园区,由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责任由园区承担,审批后报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审批事项的
二、授权事项
授权事项有10项,名称如下:
(一)工信局1项:
1.企业固定投资项目备案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项: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5.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
(三)住建局5项:
6.建筑工程开工备案(施工许可)
7.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核准
8.工程建设招标事项核准备案
9.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10.建设项目人防规划方案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含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核算)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向园区下放审批事项,是县委、县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职能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三)强化责任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园区的业务培训和服务工作,帮助园区提高对应的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上、批得好、管得住。
附件2
规划代立项制度
一、实现“多规合一”,编制区域专项评估
按照昌江“多规合一”的工作部署,做好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务规划、交通规划等园区各项规划,划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生态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形成一张蓝图,取消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土地预审、水资源利用等审批事项。
以区域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压覆矿床、地质灾害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人防工程规划等综合评估评价报告取代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压覆矿床、地质灾害、雷电灾害、人防等审批。
项目建设允许容缺审批,人防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不再作为项目开工前置条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前须完备所缺手续。项目业主依据投资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各主管部门在设计阶段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园区依据昌江“多规合一”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提供项目用地周边市政配套技术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用地的现状地形图;
2.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并注明坐标;
3.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绿化、红线退让和地下管线避让等要求;
4.明确地块的交通组织:包括出入口的设置,内部道路的组织,及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5.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空间环境及地下管线要求等;
6.对于体量较大的项目,还应提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7.特别要求:基于项目特性,提出关于消防、环保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签订合同
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合同内约定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按规定进行项目的建设和生产,对不按标准规范建设的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处理。
四、技术交底
园区组织工程项目专家服务小组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评估,一次性告知企业住建、国土、环保、消防、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节能、排水、防雷、白蚁防治、职业卫生、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并提供全程的技术指导。
附件3
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清单
导向目录 |
产业 类型 |
产业细分领域 |
鼓 励 类 |
(一)建材
|
1.特种水泥及其制品研发和制造 2.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保温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3.装配式建材的研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 4.利新型干法水泥窑炉、新型墙材隧道窑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 5.超薄复合石材生产;大理石景观石、石雕石刻;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 6.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7.橡胶木热改性、干燥、防腐技术开发与生产 8.高端装饰装修材料的技术开发及生产 |
(二)新能源产业
|
1.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关键技术和设备制造(核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3.城市照明智能化系统技术开发和智能电网(高性能变压器、控制软件、程控设备等) 4.新型照明产品配套用材料开发生产 |
|
(三)矿产
|
1.黑色金属矿采选(贫矿石采选、富铁矿石采选)技术研发 2.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3.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研发 4.有色金属原材料及其合金的加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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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轻工
|
1.粮食、蔬菜、水果产品的储藏、加工、保鲜及综合利用 2.牛、羊、猪、鸡等禽畜系列加工、储藏、保鲜和综合利用项目 3.海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和综合利用项目 4.生物科技产品技术及加工(蚕丝、香料、精油、诺丽酵素、辣木精粉、芒果苷、番茄红素、茶多酚、代餐粉、活性肽等) 5.负氧离子灌装 6.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功能饮料的开发与生产 7.高档白酒、果酒 8.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开发与生产 9.旅游休闲食品的开发与生产 10.绿色、有机食品的开发与生产 11.婴儿、老年人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与生产 12.蜂产品的加工 13.高档烹任油等食用油脂加工 14.食品超微粉碎技术开发生产 15.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16.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17.新型环保复合材料制造 18.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19.易开罐、软包装、半刚性等新型包装材料、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小包装、个性包装的研发、生产 20.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21.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22.采用生物技术,以非粮食生物质为原料生产具有高技术水平的发酵制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23.农产品深加工中副产物的综合利用 24.植物饮料类及植物蛋白饮料开发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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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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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级容器管道类研发与制造 2.核级阀门机械类研发与制造 3.核级通风保温研发与制造 4.核电水处理设备研发与制造 5.核电电器仪表类研发与制造 6.核电通讯、消防系统研发与制造 7.果蔬、粮油、畜禽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8.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投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9.秸杆综合利用关键设备制造及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及设备 10.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 12.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
|
(六)商贸及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
1.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 2.物流新型系统建设 3.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农产品冷库物流设施建设 5.规模化集装箱、冷藏运输 6.专业货场、仓库建设 7.邮电枢纽工程、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8.社会投资的物品类邮政速递业务及新型增值服务 9.以配送中心、代理制等现代化经营方式为主的连锁店 10.仓储式商场、电子商务 11.其他现代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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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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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旅游观光、休闲的景区、景点(不限于核电与矿山公园) 2.具有创新性的大型旅游项目:旅游购物中心、文化展示中心 3.具有海南昌江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4.工业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5.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6.旅游线路建设 7.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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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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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2.“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3.重复用水技术开发 4.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5.节水、节能、减排产品生产及服务 6.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7.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8.尾矿、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 9.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10.利用林间伐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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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淘 汰 类 |
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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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清单》以《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列明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项目准入清单。
附件4
产业项目入园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区域经济运行效益的提高,研究制定产业项目入园评估制度。
一、项目准入条件
(一)注册登记要求
新增产业项目必须在昌江县进行工商注册。
(二)产业类型要求
鼓励“准入清单”内的产业类型进入园区发展。
(三)投入产出要求
新增项目在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容积率四个方面需要满足下表的要求。
产业类别 |
土地用途 |
投资强度 (万元/亩) |
产出效益 (万元/亩) |
税收贡献(万元/亩) |
容积率 |
互联网产业 |
工业用地 |
300 |
450 |
20 |
按控规指标 |
现代物流业 |
批发市场用地 |
120 |
120 |
10 |
按控规指标 |
仓储用地 |
80 |
50 |
8 |
按控规指标 |
|
低碳制造业 |
工业用地 |
120 |
120 |
10 |
按控规指标 |
高新技术产业 |
工业用地 |
200 |
300 |
30 |
按控规指标 |
(四)其他
对于省县重大决策类项目、园区急需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项目、高水平创新创业项目等特殊类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限制。
附件5
服务承诺书(模板)
根据《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会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为入园项目的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服务和指导,一次性告知企业住建、国土、环保、消防、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节能、排水、防雷、白蚁防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最大限度便民服务。
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对相关要求和规范“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不进行变相审批或超范围审批。
三、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时限办理,做到热情服务,不出现超时办理的情况。对服务事项做到限期回馈、社会督办,做到每个项目有落实、有跟踪、有督办。
四、对服务项目内容严格按照要求,逐项进行规范细化并对外公布,切实做到条件清晰,程序明了,办理高效。
五、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同时,园区及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六、以上承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并在网上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事中监管制度
为做好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事中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方式
园区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人员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日常检查”四种方式,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检查内容
(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1.项目基础开挖前到现场对建筑位置进行放线;
2.项目施工至正负零时,到现场验线,如建设偏移超出误差范围,进行评估、处理;
3.现场审核现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按规划初步设计进行建设。
4.对工业项目核算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纳入联合验收必备材料。
(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开工前,需对施工图及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程监管。
1.地基及基础工程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5)抽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或材料。
2.主体结构工程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5)抽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3.装饰装修工程。
4.设备安装。
5.安全监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县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环保管理部门
1.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按承诺自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若因工艺要求需中午或夜间超时作业,必须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消防管理部门
1.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2.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五)气象管理部门
1.是否按照气候可行性论证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规划设计;
2.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是否按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三、违约处理方法
对检查出来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责任单位,按退出条款处理。
附件7
联合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验收部门及内容
园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涉及的规划、工程质量、节能降耗、水保设施、市政绿化、排水设施、环境保护(预审)、投资强度、防雷装置、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集中验收。
第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收集验收材料上报园区。
(二)审查材料
园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技术指导。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园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通知,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通知业主补充完善。
(三)现场验收
园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并在《竣工联合验收验收意见表》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未能通过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四)组织复验
未通过首次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整改后,园区组织复验。
(五)环保验收
项目试生产后按照环保要求申请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改。环保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正式投产。
(六)出具意见
联合验收通过的建设工程,各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对不按承诺进行设计、建设造成无法整改或无法通过最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诚信档案。
附件8
项目后评估与退出机制
通过项目评估对不达标项目做出退出园区处理,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一、项目后评估机制
(一)项目后评估内容
项目后评估包括合同履约评价、建设履约评价、项目效益评价、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等。
1.合同履约评价主要内容: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条款、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评价履约情况;
2.建设履约评价主要内容:主要审查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施工、造价管理、造价准确性以及工期控制等情况;
3.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内容:主要审查项目正式投产两年后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情况;
4.项目可持续发展评价主要内容:主要对项目环境保护、社会效应、市场竞争力、高耗能、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项目后评价实施方式
园区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公布的结果,对不达标项目实行限期整改,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园区针对新投产项目组织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每两年一次,期间不进行重复评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具体内容,时间计划和参评单位,并提前告知被考核单位;
2.项目单位按照园区统一安排,提交评价所需资料;
3.园区受理相关资料后,开展评价工作;
4.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公布评价结果,责令后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5.进行整改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给予后评价合格报告;仍未能通过复审的项目,组织进行项目退出工作。
二、项目退出机制
(一)后评估未达标项目处理办法
根据评价结果,针对合同履约评价、建设履约评价、项目效益评价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未达标,并且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项目开展退出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合同履约评价未达标
(1)预留二期用地的项目,取消其二期预留用地;
(2)责令企业退还已享受的政府奖励款项;
(3)下达限期履行合同的通知,在完成约定事项整改前,停止项目联合验收的有关工作和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
2.未通过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
在联合验收中,检查出违反建设方面的有关承诺事项:
(1)停止项目联合验收的有关工作和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
(2)限制投产,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3)对于整改超期未达标或不配合进行整改的项目,园区组织回收评估,退还企业所缴纳的土地款后,清退出园。企业所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将有关涉事企业纳入园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和海南省诚信体系“黑名单”。
3.项目效益评价未达标企业
项目投产两年后效益评价未达标的:
(1)停止该项目一切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2)督促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实现新产品投产、转换发展方向等方式实现效益提升,限期一年内完成;
(3)对于效益评价不达标两次以上又不配合进行整改提升的企业,纳入园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和海南省诚信体系“黑名单”,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扶持政策。
4.可持续发展能力未达标企业
项目投产后污染排放超标、环保指标不达标的:
(1)责令企业开展停产整改工作;
(2)督促企业加快环保技术改进,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3)督促企业进行环保信息公开,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4)对于项目环保指标不达标两次以上且不积极整改的企业,纳入园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和海南省诚信体系“黑名单”,园区进行强制停产整改。
(二)项目退出范围
1.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用地保证金后,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一年内未实质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上方视为实质开工建设);
2.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超过协议约定期限一年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3.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项目;
4.投产后两年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等经济控制指标50%,一年内未整改达标的项目;
5.停产超过一年仍未盘活恢复生产的项目;
6.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7.污染排放超标、环保验收不过关的项目;
8.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
9.投产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的项目;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项目退出方式
要求退出的项目,园区约谈企业,通过土地回购、对接转让、对接转移、政府引导、合作开发等方式推进退出工作:
1.政府回收:退还土地款,收回项目用地;
2.对接转让: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引入投资商购买,其转产的行业或新入驻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项目准入要求,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
3.对接转移:对于不适合回购、转让的项目,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帮助企业联系转移到我省其他更加合适的园区发展;
4.合作开发:通过政府引导,转型发展的方式,引入多方投资,共同开发,转型发展。
附件9
项目报告书(模板)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拟建地区。
(五)建设依据。
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要求所下达的指令性文件;
2.国家和拟建地区的工业建设政策、法令和法规;
3.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设计基础资料。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一)市场需求量简要分析。
(二)计划销售量、销售方向。
(三)产品定价及销售收入预测。
(四)项目拟建规模(包括分期建设规模)。
三、厂址分析
(一)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必要性。
(二)水源及取水条件。
(三)用电条件。
(四)废水、废渣排放堆置条件。
四、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一)项目建设内容,即主要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生活设施内容。
(二)总平面布置方案。
(三)建筑结构设计。
(四)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技术。
五、环境保护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环境治理方案。
(三)环境监督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六、劳动保护
(一)生产危害因素分析。
(二)安全设施。
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项目所需总投资额。
(二)资金来源。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主要技术指标表一般包括:生产规模、全年生产数、全厂总定员,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年用量、全厂综合能耗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全厂占地面积、全员劳动生产率,年总成本、单位产品成本、年总产值、年利税总额、财务内部收益率,借款偿还期,经济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附件10
企业依法依规投资经营承诺书
为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作出以下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投资经营服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如违反相关相关规定和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不提供危害国家利益(含有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产品和服务,对本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自审自查,保证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四、如本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成立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承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提高全体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能力。
六、因不可抗力单位不能履行承诺的,及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承诺所称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行政审批人员廉政审批保证书
为切实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证行政审批阳光运行,本人在此庄严承诺: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勤政廉政,坚决做到以下八条。
一、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吃拿卡要拖”等现象发生。
三、不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不占用办事人员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五、不利用行政审批职权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领取报酬。
六、不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为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或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办理手续。
七、不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在审批工作中有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自愿接受党纪国法处分。
保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行政审批人员免追责制度
第一条 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条 企业(项目)提交《入园申请书》后,综合评估小组立即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对符合产业规划、准入清单要求的,按照规定办理入园手续,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条 入园企业书面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后,综合评估小组评估、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条 项目用地选址符合昌江“多规合一”和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条 企业(项目)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审批人员按照图审中心图审的图纸建设内容和行业规范以及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建设内容进行监管,不承担技术责任。
第六条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企业若未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管理、监督、检测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违规违建情况和经济损失均由企业承担,依规免予追究审批单位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项目开工建设后,行政审批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后,依法送达整改通知书并采取相关措施要求整改,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按规定审批、按计划执法、监管,决策和程序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或审批人员,依规免予追究责任;企业所填报备案表上的内容若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或是虚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主承担,免予追究审批单位和审批人员的备案管理责任。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经联合验收小组验收,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核发各项证件的,依规免予追究责任,审批人员在事前知情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的除外。
第九条 审批人员在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审批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附件13
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实施内容
建立诚信档案,对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在开发建设、投入产出、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信用评估,严格审查企业的信用状况,优先安排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实施措施
(一)信息公示。
依托网上诚信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的诚信记录,为管理部门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过程监控。
通过诚信记录、投资强度、污染程度等有关数据分析,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对园区重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对有多项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失信认定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造成项目工程不达标、验收不合格。
(二)未通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项目投产。
(四)恶意欠税、逃税行为。
(五)拒绝向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
(六)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惩罚措施
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一)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对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单位,管理部门进行限定范围的失信公示,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管理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其参与园区项目建设、年度评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