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工程圆梦行动”奖教奖学实施办法
2017-06-1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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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工程圆梦行动”奖教奖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师生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输送更高水平学子,培养更多的建设人才,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本县担任普通高考科目高三年级教学的科任老师及在本县就读并参加高考的文理科学生。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教学质量奖:当年高考文理科所考科目,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英语等,单科考试分数排列全县第一名的科任老师,奖励每人4000元。
(二)优秀学子奖:1、奖励高考总分在全县排前三名的文科和理科考生(其中: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2、奖励高考总分700分以上的考生(不含文科和理科前三名考生)每人1000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校依照第三条规定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报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县教育局与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召开颁奖大会,请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给荣获教学质量奖的老师和荣获优秀学子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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