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工程圆梦行动”助学实施办法
2017-06-1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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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工程圆梦行动”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推进教育扶贫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让更多的贫困学子圆上大学梦,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户口在昌江的本年度录取上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形式学习的贫困家庭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第三条资助条件:下列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照顾资助:
(一) 孤残学生、残疾家庭的学生;
(二)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三) 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四) 边远山区(王下乡)少数民族家庭的学生;
(五)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贫困家庭的学生;
(六) 有多人(两人以上)在校读大学贫困家庭的学生;
(七) 无固定收入来源单亲贫困家庭的学生;
(八) 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认捐指定冠名连续资助除外)。
第五条 已获得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资助,或所在学校已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凡既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无第五条情形 的学生,均可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向县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
(二)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并填写《资助申请表》和《本人承诺书》(可到县教育发展基金会领取或网上下载),表达要准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
(三)《资助申请表》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四)学生《资助申请表》和《本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造册登记。地址:县政府行政办公楼301办公室;邮政编码:572700; 联系电话:26699069。
第七条 资助资格确定:
(一)县教育发展基金会指派专人,对学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人到其家庭所在地,会同当地政府进行实地核实;
(三)经核实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生,提交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四)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确定资助的学生名单,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议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资助款转入受资助学生银行卡,受助学生收到资助款后必须及时回复致谢 。
第九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本人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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