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中央编办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1部门出台了《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琼民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现就《安置办法》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安置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孤儿是儿童中最特殊、最需要特别关爱保护的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最牵挂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按照主题教育安排,省民政厅深入市县针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开展调研,发现孤儿在成年后面临就业、住房、教育、保障等方面的困难,而我省机构养育成年孤儿安置方面还缺乏制度性安排。为解决我省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有关问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1部门联合出台《安置办法》,建立健全我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的长效机制,促进孤儿融入社会,更好地实现个人发展。
二、《安置办法》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提出,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提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三、《安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安置办法》共有七章17条,分别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范围及方式、安置程序、社会安置费来源及拨付、部门分工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特点如下:
(一)建立分类标准。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给予社会安置;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给予就学安置;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给予供养安置。
(二)明晰安置程序。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由集中供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方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三)实行过渡管理。社会安置过渡期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过渡期内,各部门将帮助协调解决就业、住房、户籍、社会保障等问题。过渡期满后,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具体过渡期时限和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四)形成工作闭环。成年孤儿社会安置2年内,每年对其至少开展1次评估,对因重大疾病、因意外致一、二级残疾等因素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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