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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2-2584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12-08 17:36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文       号:昌府规〔2021〕2号发布日期: 2021-05-20 17:3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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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推动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在执行《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的同时,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县财力情况,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资金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奖励综合效益或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促进县知识产权发展。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本措施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县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对县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件;对县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县地址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2000元/件。

对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自专利授权当年起5年(含)内,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0%。

第五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资助1万元/件;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资助6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资助3万元/件

第六条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推广应用。对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给予每件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我县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在我县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或潜在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引导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担保等服务具体补助、补偿的标准和适用范围照《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中小学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列入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奖励师生发明创造。

第十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或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对企业到县设立专利代理或运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帮助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在县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并授权成功,其中专利申请量达到60件且授权量达到30件,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占比达到60%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1200元/件奖励,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给予600元/件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因同一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县按就高原则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重复提交专利、商标资助申请的;

(四)具有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商标资助申请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商标资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受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政策期满后,根据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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