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设置过渡期限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实现管理平稳过渡、限期淘汰,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指既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二、在2022年1月1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给予办理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三、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办理临时号牌后实施过渡期限管理,过渡期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四、过渡期限届满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路行驶,在其他市县办理的临时号牌电动两轮车在我县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在我县辖区道路上行驶,违者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