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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2-4971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01-12 17:0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文       号:昌府规〔2022〕1号发布日期: 2022-01-11 17: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间,石碌县城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太坡工业园区工业一→工业一横路→工业二路→昌江大道围合区域内,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地区及各乡镇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告发布。

、焰火燃放规定

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往年通告废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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