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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发布时间:2018-09-10 14:4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8 行政许可 46902600
CG-XK-0008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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