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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营业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发布时间:2018-09-10 14:4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许可 46902600
CG-XK-000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营业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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