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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8-08-08 15:0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902600GH-XK-00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昌江县规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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