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46902600GH-XK-0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昌江县规划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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