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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5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89)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89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49.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处罚 【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36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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