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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84)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84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4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规章】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4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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