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45.对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85)  行政处罚 46902600ZF-CF-0085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 45.违反《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赔偿损失,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