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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

发布时间:2018-09-29 09:3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项目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大项 子项
-5 行政许可 46902600
ZF-XK-0005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   一、【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 9  24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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