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46902600 JY-JL-0002
昌江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3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1998年1月8日)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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