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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6-07-19 17:5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X-QZ-0002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1.县工信局三定方案(昌府办[2015]84号) 主要职能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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