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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管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19 17:4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X-QZ-0001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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