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责任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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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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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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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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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负责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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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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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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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按照职责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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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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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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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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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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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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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火灾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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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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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
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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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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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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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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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
县住建局 |
牵头联合验收工作,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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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单独规划验收,后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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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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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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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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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 |
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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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建设用地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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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消防大队 |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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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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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
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验收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检查,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4)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5)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6)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7)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5、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4、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5、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防灭火、应急救援、社会救助 |
无偿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服务等。 |
昌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119 |
2 |
消防咨询、投诉和举报 |
无偿为供群众咨询消防常识、消防政务事项或进行消防举报投诉等 |
昌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9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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