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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出海

发布时间:2016-07-26 15: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BF-CF-0040

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出海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
(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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