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变更、注销手续

发布时间:2016-07-26 15: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BF-CF-0039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变更、注销手续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