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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发布时间:2016-07-26 15:1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BF-CF-0050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
    (二)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因紧急避险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船舶, 未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五)将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的。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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