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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规定报备

发布时间:2016-07-26 15:0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BF-CF-0043

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规定报备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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