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6 14:5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FJ-CF-000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