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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发布时间:2016-07-13 11:4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L-QZ-0001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县公路局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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