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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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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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GL-CF-00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无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2011年3月7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县公路局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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