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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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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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GL-CF-0016 |
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 |
无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涉及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的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 |
县公路局 |
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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