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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1:1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L-CF-0008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公路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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