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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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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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GL-CF-0008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无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路局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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