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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1: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L-CF-0009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县公路局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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