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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1:3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L-CF-0014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2011年3月7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驾驶、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县公路局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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