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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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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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6902600GL-CF-0007 |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无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路局 |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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