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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16-07-06 14:4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确认

46902600QX-QR-0001

对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第101号公告,2012年7月17日公布,2012年9月1日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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