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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5 17:5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20

行政处罚

46902600QX-CF-0020

对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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