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26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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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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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46902600QX-CF-0019 |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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