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26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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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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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46902600QX-CF-0017 |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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