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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5 17:5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7

行政处罚

46902600QX-CF-0017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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