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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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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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
46902600-ZJ-QZ-012 |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专项授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并施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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