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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政府质量奖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46902600-ZJ-JL-0001

授予政府质量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3.《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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