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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19 17:1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46902600-ZJ-JL-0002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2001年10月24日发布 、施行)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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