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奖励 |
46902600-ZJ-JL-0002 |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2001年10月24日发布 、施行)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
||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