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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9 17:0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46902600-ZJ-QR-0002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1988年12月29日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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