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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4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11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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