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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4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08

对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17 号令发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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