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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ZJ-QZ-00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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