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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封存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ZJ-QZ-007

对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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